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慈善捐赠物资免征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和《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以及昆明海关2020年1号、2号和3公告规定办理捐赠防疫物资减免税及清关手续。由《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报送适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单位名单(第二批)的函》(云民函【2020】20号)指定的符合条件的单位为受赠人。
第一步:由受赠人作为减免税申请人,凭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捐赠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正本,盖公章,由受赠人出具);
2.境外捐赠函(正本,盖公章,适用于境外捐赠情形)或《捐赠物资意向书》(正本,盖公章,适用于境内捐赠情形)(附件1);
3.《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正本,盖公章,由受赠人出具)(附件2);
4.《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正本,盖公章,由受赠人出具)(附件3);
5.受赠人应当提供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例如各级红十字会、医院或政府部门应提供省级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6.受赠人委托其他单位(如专业报关企业)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的,应当由被委托人凭受赠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正本,盖公章)向海关申请;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接受受赠人委托,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
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第二步:受赠人补办减免税证明后,凭下列材料,到海关办理报关结案手续: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正本,第一步申请后由受赠人所在地海关签发);
2.捐赠物资的生产企业信息及进境后的流向记录(受赠人提供,盖公章);
3.货物清单(列明品名、数量、金额,受赠人提供,盖公章);
4.发票/形式发票(受赠人提供,盖公章);
5.装箱单(受赠人提供,盖公章);
6.受赠人委托其他单位(如专业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结案手续的,应当由被委托人凭受赠人出具的《代理报关协议》(正本,盖公章)办理;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接受受赠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结案相关事宜;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业务联系人:刘虎军 罗一舟
业务联系电话:0876-6550272
附件1
捐赠物资意向书
受赠人:
为支持XX(省)慈善事业,XX(单位/个人)拟通过你单位捐赠XX件XX物资,该批物资详情见附件清单,总价值为XX元。该批物资发往XX(意向使用单位),用于支持XX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工作。该批物资质量合格,保质期均在1年以上。请你会做好物资接收和发放工作。
XX(单位盖公章处/个人按手印处)
联系人:
2020年X月X日
附件2
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
受赠人名称 |
|
境外捐赠人名称 |
|
境内捐赠人名称 |
|
捐赠物资的境内加工贸易企业名称 |
|
受赠人所在地海关 |
|
物资进口地海关 |
|
接受捐赠进口物资日期 |
|
接受捐赠进口物资品名(详见随附物资清单) |
|
捐赠物资数量 |
|
物资金额(万美元) |
|
兹申明以上内容属实。 受赠人审核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姓名: 电话: |
附件3
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序号 |
使用人名称 |
接受捐赠进口物资品名 |
数量(单位) |
金额(币制、单位) |
使用人地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兹申明以上内容属实。 受赠人审核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姓名: 电话: |
备注:
1.《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以下简称《接受进口物资证明》,随附受赠人签章的物资清单)及《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由受赠人按样式自行印制,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受赠人留存,第三联由捐赠人留存。
2.《接受进口物资证明》及《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一次性使用,内容不得更改,有关栏目填写要求如下:(1)接受捐赠进口物资品名填写其中文商品名称;(2)物资金额填写物资的总价和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