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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复工复产有关政策的宣讲提纲

2020-03-12 15:38  来源:  【字体:     打印

疫情发生以后,为了帮助企业更快更好地复工复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独立或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系列政策,我局也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复工生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党中央确定的各项目标”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出台的有关政策,结合全州市场监管领域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主要问题制定印发了《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举措》。现在就让我就这一文件向大家进行解读。  

一、《有关举措》制定的目的  

一方面是着力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疫情发生后,企业复工复产面临新的难点和问题。许多企业复工复产特别是转产生产防疫物资的,涉及到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办理与延期;企业信用修复;许多产品进入市场,需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第三方技术服务;工业生产许可、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到期等。这些问题是制定《有关举措》的重要着力点。另一方面是优化市场监管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有效性。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特事特办、优化服务、纾困解难、降本减负的原则,改革完善监管规则和方式方法,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能简化的简化,能合并的合并,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针对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采取一些应急性、过渡性的措施和办法,比如行政许可延期、实行告知承诺、标准转换运用等;还有就是主动送服务、送政策上门,帮企业才找问题,给企业出策略,将帮扶精确到户,争取将问题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快速、有效解决。  

二、《有关举措》的主要内容  

分为五个方面。  

(一)着力解决重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难题  

在支持疫情防控所需药品企业达产扩产方面,我局将积极为全州药品生产企业对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补充申请),以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备案、调剂使用等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帮助。允许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零售药店销售我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已公布诊疗防治方案中的中药处方进行组方生产、调配的疫情防控产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在一级响应期间到期或一级响应解除后1个月内到期的,其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长6个月。药品零售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按期申请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向州市场监管局报备获批后,相关手续延期办理并可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支持疫情防控相关日常防护用品企业转产拓产放方面,将加强对企业工业产品许可增项、变更业务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支持有能力生产变性燃料乙醇和工业乙醇产品的获证生产企业,利用自身生产条件通过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等方式生产消毒用酒精;支持企业新增或转产洗手液、皂类、餐具洗涤剂、湿巾、纸巾等产品;支持生产消毒杀菌用品原料的企业扩大消毒杀菌用品原料供应。  

在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复工复产方面,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4日以后有效期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健康证办理部门恢复证件办理后3个月内。政府指定食品企业为保障市场供应而需增加生产类别、范围的,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并作出承诺后,直接予以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对临聘人员较多的食品生产企业,采用线上培训、组织专家专业指导、组织检验机构开辟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服务通道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复工。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帮助生产企业解决原辅料采购、成品出厂等问题。  

在支持餐饮单位开展线上餐饮服务方面,积极指导、支持餐饮单位快速开通线上餐饮门店、拓宽电话、网络配送等,减少库存,扩大销售,保障群众日常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中的餐饮服务需求。强化业务指导,在妥善采取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指导各地尽快恢复餐饮外卖配送服务,倡议各餐饮配送单位开展无接触配送服务,在小区、医院等地推广无接触餐柜。  

(二)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关注的其他问题  

1.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审慎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且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通过邮箱、邮递、发送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质量基础工作帮扶措施。计量方面,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其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协调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强化技术保障和应急值守,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需求,全天候给予安排,满足相关量值溯源需求。疫情防控期间,对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等部分到期计量器具适当延长使用期,在疫情解除后再开展检定。标准化服务方面,为企业提供疫情防控相关国内外标准网上查阅等服务,围绕复工复产企业涉及的防护用品、防疫安全等相关标准开展技术解读,鼓励并支持企业制定实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操作指南、规范等企业标准。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加强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协调,支持企业网上办理商品条码业务,在商品条码注册、续展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审核、批准时限。认证服务方面,积极帮助企业协调好自愿认证申请,联系认证机构帮助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完成资料审核和现场认证评审(复审)工作。做好强制认证申请工作,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顺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3.特种设备服务保障方面。因疫情原因无法进入现场维保的电梯,电梯维保单位在确保电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维保到期前,征得使用单位同意,适当延长现场维保周期,电梯使用单位要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加强电梯运行的安全巡查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排除隐患,电梯故障无法及时处理的,及时上报州市场监管局特设科进行相关工作协调,全力保障电梯安全运行。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防止各企业、小区因“过分”消毒致使设备腐蚀、老化导致电路短路等造成安全事故。  

4.知识产权服务方面。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0号公告的宣传,通过现场或电话等方式积极指导服务,及时告知复工复产企业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办理有关期限和权利恢复的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三)进一步优化疫情期间营商环境  

1.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方面,将进一步指导企业登记通过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实行全程“网上办”;指导个体工商户登记通过手机APP或“一部手机办事通”全程“掌上办”;对网上登记预审和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的,通过邮递送达“邮寄办”;对确有必要到窗口办理的,通过电话“预约办”;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以及简易注销公告期满不能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结合实际“延时办”。  

2.产品许可审批方面,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化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后,分别按照优化准入或告知承诺审批程序办理,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获证后监督检查)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完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后予以受理,对企业的实地核查于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完成。  

3.食品生产经营审批方面。将通过电话、邮箱、QQ或微信指导企业申报食品生产许可证,不让疫情影响企业生产计划,远程视频协助企业业务办理,梳理员工培训资料发送企业加强上岗培训。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除外)、茶叶(边销茶除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分装、淀粉分装等食品类别的生产企业,申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的企业新办、变更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疫情防控期间可以“先证后查”,适时开展现场核查;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的企业新办、变更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疫情防控期间可以“先证后查”,适时开展现场核查;在疫情防控期间,仅对新办证的高风险(C级: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其它级别(A、B)开展低风险食品试点告知承诺制,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方面。对省局审批发证的危险化学品、食品相关产品和省局委托下放州市局审批发证的化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  

5.特种设备许可换证方面,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准证)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延期至本行政区域内疫情解除后3个月。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即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生产业绩有关规定的生产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要求。  

6.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方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采取邮寄办理、延期评审、告知承诺、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申请人申请材料及评审整改材料等相关资料可通过邮寄送达。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完成评审的机构,根据机构申请延期进行评审。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其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无需进行现场评审。  

(四)着力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  

1.加强价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疫情防控为由不落实收费优惠减免措施、擅自设立保证金项目或以办理健康证、复工证等名义变相乱收费、商业银行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公开曝光。对防疫用品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价格不合理上涨、价格串通等导致商品价格大幅上涨,以及生产流通领域线上线下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要上下联动,严厉打击,切实维护防控物资价格稳定,支持企业增加产能。  

2.严格执行降费政策。疫情防控期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现行降费政策。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控产品(防护口罩、消毒液、防护服、温度计、护目镜等)的检验检测一律免费。检验检测机构要强化服务,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要及时、快速、准确提供检验检测报告。  

3.利用“三押”助力中小企业融资。充分发挥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作用,为企业提供统一、便捷、高效的融资服务。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帮助企业申请专利收费减缴备案,扩大减缴受益面,进一步引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发挥动产抵押融资效用,鼓励以专利权质押融资,助力资金短缺停产的企业尽早投入生产。  

4.有序推进商品市场安全复市。鼓励商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的开办者和管理者按照规定,在完善防控措施后有序恢复经营。鼓励国有企业开办的专业市场、农贸市场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前3个月免收摊位费。对其他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加强引导,鼓励其减免场内经营户摊位费。优先推动网上交易平台恢复正常运行,引导市场经营户、采购商依托网上平台开展网上交易,支持以直播、社交、短视频等新模式带动商品展销。  

(五)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1.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大对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和垄断行为的排查力度,严厉打击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公平竞争环境行为。严肃查处破坏营商环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侵害企业权益等违法行为。  

2.规范执法检查工作。慎用自由裁量权,区分有无主观故意,区分违法性质,对于轻微违法、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指导、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或采取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等方式,教育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3.快速处理投诉举报。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落实投诉举报值班制度,确保12315热线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做到快接、快转、快查、快结、快反馈,及时化解消费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对重大、突出、问题较多和群体性投诉举报情况,结合疫情时期政府发布的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做好分析、研究、预判和上报工作,发布消费提示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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